13508394305
发布日期:2019-06-12 来源:任慧律师
[案情分类]:合同纠纷
[案情简介] 刘某与张某等签订《借款合同》,张某作为借款人向刘某借款800万元,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,月息3.5%,借款合同签订当天,刘某按照借款合同第六条约定足额出借了800万元,而张某并没有按期归还全部借款,仅归还部分款项。
[案件办理] 我所律师通过对认识借款合同以及资金流水进行分析和计算,根据当事人合法利益*大化起草了针对性的起诉状。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积极与法院沟通,向当事人及时通报突发情况,准备应对策略,*终取得了法院支持的胜诉判决。
[律师代理意见] **,被告归还的金额优先抵扣利息,先息后本。
第二,已归还的利息应当按照月息3%计算。
第三,原告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某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,并没有超过保证期间,某公司应当承担本案的连带责任保证。
第四,被告应当承担原告本案产生的律师服务费。
[判决结果] 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、利息以及律师服务费,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。
[律师点评] 本案属于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,存在高额利息、律师服务费约定以及连带责任保证。按照《*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六条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%,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%,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。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%部分的利息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”的规定,原告主张已支付的利息并没有超过36%,被告无权要求返还或者抵扣本金。